fix bar
fix bar
fix bar
fix bar
fix bar
fix bar

教保服務書面契約

教保服務書面契約

為了建立安全健康之學習環境與維護幼兒園教職員工及幼童人身安全,以及預防閒雜人事干擾園區進行不合適活動,例如推銷商品。經由宣導後,正式實施上、下午不同時段的『幼兒園開放門禁』和『幼兒園門禁管制』時間,請家長配合,共同維護幼兒園安全防護。

壹、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幼兒父母或監護人攜回審閱 日。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

※訂立契約前,應至少有五日以上供甲方審閱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違反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甲方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貳、契約內文

第一條 契約適用範圍

甲乙雙方關於幼兒教保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契約內容

(一)本契約。

(二)本契約附件(乙方應主動提供甲方)。

1、高雄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2、乙方報高雄縣(市)政府備查之收費項目及收費數額。(依公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高市府教幼字第10137472200號令:高雄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訂定)

3、幼兒入園之家長須知、學期行事曆及作息表等構成契約內容之書面文件。

(三)乙方有關本教保服務之招生廣告或宣傳內容。

如契約內容相互間有衝突時,應考量幼兒之最佳利益,依誠信原則解決之。

第三條 服務內容

乙方提供甲方幼兒之教保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生理、心理及社會需求滿足之相關服務。

(二)提供營養、衛生保健及安全之相關服務。

(三)提供適宜發展之環境及學習活動。

(四)提供增進身體動作、語文、認知、美感、情緒發展與人際互動等發展能力與培養基本生活能力、良好生活習慣及積極學習態度之學習活動。

(五)記錄生活成長及發展學習活動過程。

(六)舉辦促進親子關係之活動。

(七)其他有利於幼兒發展之相關服務。

(八)其他經甲乙雙方議定之服務事項。

第四條 服務時間

(一)乙方提供服務之學期起迄日期:第一學期為 8月 1日至翌年 1 月 31 日;第二學期為 2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第二學期含一週為全校修繕消毒週為每年7月的最後一週)

(二)乙方提供之每日服務時間:每日入園時間: 7 時 30 分以後;每日離園時間: 18 時 00 分以前。

(三)乙方提供每日延長照顧服務時間,依每日等接延托每15分/50元收取費用:18 時 00 分以後至 19 時 00 分以前或 每月延托費用方式 ($800) 。

第五條 收費事宜

(一)收費項目及相關事宜,依「高雄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及乙方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之收費項目及收費數額辦理。


更多詳細內容請點選